勞動爭議仲裁的撤訴或缺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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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勞動爭議案件決定受理后,如果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則按撤訴(于申訴人一方而言)或缺席判決(于被訴人一方而言)。

《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由上規(guī)定,我們可以說,按撤訴處理的適用情況必須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一)所針對的對象只能是申訴人。

(二)申訴人必須是已經(jīng)接到書面開庭通知。

(三)申訴人不到庭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缺席仲裁除了適用對象與按撤訴處理的適用對象不同外,其他兩個條件是相同的,缺席仲裁只適用被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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