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變稱公斷是指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對爭議雙方無法取得一致的問題依法作出裁決。勞動糾紛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據勞動糾紛當事人的請求,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對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作出公正判斷和裁決,并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法。
勞動糾紛仲裁有以下特點:
(1)簡易靈活。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比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要短,仲裁為一次終局,沒有上訴程序,同時,仲裁可以依照公平合理原則對爭議事項作出裁決,而不必向審判那樣嚴格適用法律,因此,不僅簡易面且靈活,有利于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勞動糾紛。
(2)迅速及時。由于辦理勞動爭議仲裁案在程序上較為簡易,期限較短,因此,可以使案件得到迅速審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性,要求當事人必須自覺、全面履行。除非依法程序,任何人不得變更裁決,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當事人不執(zhí)行裁決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