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過程常見的風險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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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jù)或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nèi),應按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guān)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nèi)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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