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多長時間內(nèi)結(ji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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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nèi)結(jié)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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