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主席公差身亡家屬應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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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主席出差途中遇車禍身亡,其家屬應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9月1日,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馬某生前系固始縣水利局下屬的蓮花水電站工會主席,2006年并經(jīng)水利局決定主持水電站工作。2006年12月2日,蓮花水電站與該站職工汪某簽訂水電站承包合同,將該站業(yè)務承包給汪某經(jīng)營。因部分發(fā)電設備不能正常運行,馬某與汪某一道于2006年12月31日前往信陽市光山縣潑河水電站請人維修,途經(jīng)新縣境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馬某、汪某身亡。事發(fā)后,肇事者僅支付2000元賠償款,固始縣水利局付馬某妻子楊某5000元。2007年6月7日,新縣人民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楊某各項損失共計285068.36元。但因肇事者無履行能力,楊某未得到賠償。

2007年3月29日,在楊某的申請下,固始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馬某出差時遇難系工傷;固始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認為,馬某生前系固始縣水利局委任的固始縣蓮花水電站工會主席和當時的水電站負責人。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yè)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水利局應當與馬某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雖然雙方未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手續(xù),但馬某符合簽訂合同的條件和政策規(guī)定,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馬某因工作出差遇車禍,其死亡應為工傷。因馬某死亡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不影響其家屬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據(jù)此,仲裁委員會裁決:固始縣水利局在裁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楊某喪葬補助金6224.50元、工亡補助金56020.68元,扣除楊某已得到的2000元賠償款和5000元補助款,實際應付55245.20元。裁決書送達后,水利局不服,向固始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裁決。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馬某生前作為固始縣蓮花電站工會主席和負責人,經(jīng)固始縣水利局任命委派。馬某與汪某出差途中發(fā)生車禍,有勞動部門認定,法院確認為工傷。馬某與水利局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肇事者對馬某的民事賠償糾紛雖經(jīng)法院判決,并不影響馬某家屬楊某請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依法判決維持了固始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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