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仲裁開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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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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