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調解委員會的職責及如何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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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調解原則是:1、自愿、平等、協(xié)商;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guī)為準則; 3、當事人適用法律、法規(guī)一律平等;4、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調委會的職責是:1、調解本公司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2、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xié)議;3、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一)事前雙方協(xié)商。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了解情況,組織雙方協(xié)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如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二)調解步驟: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致調查,了解事實真相;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4、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自覺履行;達不成協(xié)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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