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管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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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市、區(qū))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勞動爭議;辦理地(州、市)仲裁委員會委托處理的勞動爭議。

二、地(州、市)仲裁委員會管轄在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具有較大影響的和跨縣(市、區(qū))的勞動爭議以及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勞動爭議;辦理省仲裁委員會委托處理的勞動爭議。

三、省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全省具有重大影響的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跨地(州、市)的勞動爭議以及省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勞動爭議;辦理上級領導機關委托處理的勞動爭議。

四、具有較大影響、重大影響的案件、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勞動爭議案件由被訴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收申訴材料,進行案件登記?h(市、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地(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位于同一城市的,由地(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收申訴材料,進行案件登記。接收申訴材料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nèi),將案件情況按管轄權限電話上報,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處理或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委托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處理,案件處理工作中,委托的仲裁委員會應派仲裁委員會指導辦案。

五、企業(yè)法人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的,為方便職工就地、就近參與勞動爭議仲裁活動,由企業(y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立案處理。

六、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下級勞動爭議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對省仲裁委員會委托處理的勞動爭議,地(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再向下委托。

“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按規(guī)定,是指被訴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被訴的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具有較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按規(guī)定,是指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含三人)三十人以下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

“具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按規(guī)定,是指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含三十人)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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