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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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送來的申訴書已收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經(jīng)本委審查,申訴書中所提及的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受理,F(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通知如 下:

一、請你(單位)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收本通知。

二、請?zhí)顚懛ǘù砣?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的請?zhí)顚懯跈?quán)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按照規(guī)定,請在接到本通知書 日內(nèi)向本委交納受理費 元,預交處理費 元。

四、請向本委補充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一份,授權(quán)委托書一份。

說明

一、本通知書是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規(guī)則》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書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訴人時填用的格式文書。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有要求申訴人補充其他材料等事項,可在通知書第四項下行增條續(xù)寫

四、本通知書應在決定受理案件七日內(nèi)送達申訴人。

五、送達本通知書,應隨同送達授權(quán)委托書一份,如果申訴人是單位的,應隨同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一份。

六、本通知書應一式二份,一份發(fā)送,一份留存。送達時,應使用送達回執(z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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