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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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

文號:遼陽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0號

發(fā)布日期:2013-7-29

執(zhí)行日期:2013-9-1

《遼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業(yè)經2013年7月1日遼陽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正譜

2013年7月29日

遼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我市白塔區(qū)、文圣區(qū)、太子河區(qū)、宏偉區(qū)和弓長嶺區(qū)(以下稱五區(qū))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是我市五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市城市建設開發(fā)和房屋征收辦公室為我市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遼陽縣、燈塔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發(fā)展改革、財政、規(guī)劃、國土資源、城管執(zhí)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征收部門可以書面委托項目所在地城區(qū)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非營利性質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以下稱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工作。征收部門在委托范圍內,對征收實施單位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征收實施單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轉委托其他單位實施房屋征收。

第六條 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接受監(jiān)察、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第七條 征收部門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安排,會同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規(guī)劃和城區(qū)政府等部門和單位,編制我市房屋征收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報請市政府批準。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包括國有土地征收區(qū)域、國土和房屋面積等內容。

第八條 為實施《條例》第八條,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一)房屋征收申請;(二)征收范圍現狀圖;(三)征收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資料。

征收部門收到文件資料并受理后7日內,啟動房屋征收準備程序。

第九條 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規(guī)劃和計劃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組織征收實施單位進行入戶調查,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制作分戶、匯總摸底調查表,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

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數據和當地實際情況,參照被征收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或者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預估價格)匡算征收補償總費用,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房屋征收區(qū)域及范圍、摸底調查基本情況、補償補助(包括補償方式、金額、產權調換房屋)和獎勵時段及標準,產權調換房屋地點、擬確定的戶型面積及種類、結構,房屋差價和擴大面積款以及就近上靠戶型間距面積款標準。

(二)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送市政府審議、論證后,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部門根據公眾意見或者依法應當召開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修改后的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適時公布。對未采納的意見,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項目及范圍確定后,征收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在征收范圍內暫停實施下列行為:(一)審批實施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房屋及建筑。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土地抵押。

(三)戶口遷入與分戶(出生、結婚、軍人復轉、刑滿釋放和解教以及大中專畢業(yè)生回原地遷入戶口除外)。

(四)低保戶登記。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辦理工商登記,房屋析產、不動產轉讓、租賃、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續(xù)建以及種養(yǎng)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

對違反本《辦法》辦理和實施以上行為的,不予補償。暫停辦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的建筑物、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違法使用的國有土地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物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人不服征收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四條 征收決定公告當日,征收部門與征收實施單位開始組織分類或者分戶評估,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征收范圍內的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和設施必須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或者拆除。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項目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當補償;(三)房屋內裝飾裝修的適當補償(簡易裝修、產權調換房屋恢復原有裝修設施和可移動裝修設施的除外);(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五)企業(yè)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六)其他按政策應當給予的補償和補助。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評估確定。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按照50%以上被征收人意見確定。通過以上方式仍未能確定的,征收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街道、社區(qū)工作人員以及3名以上被征收人代表見證和監(jiān)督下,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隨機確定應當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征收當事人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有異議,可以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征收住宅(含住改商)房屋,在被征收房屋面積的基礎上(以下稱原面積),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被征收人增加補償面積:(一)選擇貨幣補償的,增加原面積的15%.(二)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步行樓梯的,增加原面積的10%;產權調換房屋為步行樓梯和一部電梯的,增加原面積的15%;產權調換房屋為步行樓梯和兩部以上電梯的,增加原面積的20%.征收辦公用房、企業(yè)廠房和商業(yè)網點房屋(含辦公用房、企業(yè)廠房改變用途的房屋)不增加補償面積。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按照下列標準,分時段給予獎勵:(一)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含住改商)以及辦公用房屋最高獎勵不得超過原面積的10%;商業(yè)網點最高獎勵不得超過原面積的15%.(二)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含住改商)房屋最高獎勵不超過原面積的15%;商業(yè)網點最高獎勵不超過原面積的5%.辦公用房產權調換和企業(yè)廠房不予獎勵。

獎勵時段劃分和各時段獎勵標準由征收部門在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十九條 單層建筑住宅(含住改商)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優(yōu)惠擴大面積:原面積為14?至40?(含40?)的,原面積、增加補償面積和獎勵面積(以下稱還建面積)以及優(yōu)惠擴大面積之和不超過原面積的2倍;原面積40?以上,還建面積低于80?的,優(yōu)惠擴大面積=80?-還建面積;優(yōu)惠擴大面積不足10?和還建面積高于80?的,給予10?優(yōu)惠擴大面積。

優(yōu)惠擴大面積由被征收人承擔擴大面積款。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應當收。ɑ蛑Ц叮⒔Y算房屋差價。差價標準為評估價格高的房屋和評估價格低的房屋之差。

住宅(含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完成搬遷的,不收取與原面積相對應面積的房屋差價。

第二十一條 對被征收人為全額低保戶且符合以下條件,經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街道和社區(qū)共同認定,現場公示無異議的,給予安置保障:(一)享有全額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二)被征收房屋面積為32?以下;(三)本人在征收范圍內有常住戶口,長期居。唬ㄋ模┏钟腥~低保證和獨立的房屋所有權證。

安置保障方式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調換步行樓梯房屋的,產權調換房屋40?;調換步行樓梯和一部以上電梯房屋的,產權調換房屋45?.由于設計原因,產權調換房屋最小戶型超出以上標準的,被征收人不承擔擴大面積款。

在簽約期限外完成簽約并搬遷的,原面積和超出以上標準部分收取房屋差價和擴大面積款。房屋差價和擴大面積款按照差價和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的20%收取。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補償協議簽約依據為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guī)劃許可證和其他認定為合法的國有土地以及房屋手續(xù)。

選擇貨幣補償的,以評估及補償方案確定的相應價格為標準,結合還建面積進行貨幣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計算、結清新舊房屋差價、擴大面積款、就近上靠戶型間距面積款,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產權調換房屋戶型應當根據調查登記并按照規(guī)定調換的房屋面積標準確定。具體戶型設定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最終以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戶型面積為準)。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計算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大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最大戶型面積的,可以分戶產權調換,最高給予10?優(yōu)惠擴大面積,在補償方案確定并公布的戶型當中選擇調換房屋。

住宅房屋擴大面積款以及就近上靠戶型間距面積款收取標準:規(guī)定標準內的,按照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50%收。怀鲆(guī)定標準的,按照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收取。

第二十五條 征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被征收人房屋以外的國有土地和利用國有土地生產經營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面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面積減去被征收房屋面積。

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當補償標準: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市國有土地地級基準地價的50%給予補償;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估價確定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征收部門每年根據征收項目的不同區(qū)位、項目規(guī)模、搬遷運輸和房屋租賃市場變化情況,結合房屋征收與補償實際,擬定除房屋以外的各類補償補助配套標準及價格,報送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并自行過渡,非被征收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征收部門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當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簽約期限外完成簽約搬遷并超出過渡期限的,按逾期當年的標準補償。

過渡期限由征收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建設周期和綜合驗收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的有線電視、通訊、水電氣設施以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需要遷移的,按照有關政策或者市場現行價格一次性全額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恢復原設施且不收取費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合法并正在生產經營的企業(yè)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應當由征收部門根據企業(yè)規(guī)模和經營情況,與生產經營者通過協商確定標準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由企業(yè)提供上一年或者當年的全年及每月利潤總額和完稅憑據等證明材料,計算出利潤和月平均所得,作為停產停業(yè)期間月平均損失補償標準,給予損失補償;依法不納稅或者測算不出補償標準的,通過會計審計或者稅務估算等方式確定損失補償標準給予損失補償。

房屋征收搬遷后可以恢復生產經營的企業(yè),給予6個月損失補償;由于政策調整以及相關規(guī)定,生產經營企業(yè)提供證據證明企業(yè)按原生產經營項目無法恢復生產經營的,給予12個月損失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公有租賃住宅房屋,承租人參與房改的,對承租人給予補償;承租人不能參與房改的,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產權調換,實施產權調換的,雙方重新建立租賃關系。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遷移公共設施、各種管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標準給予補償。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重置價格或者由征收部門與所有權人共同委托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標準給予補償。補償后,公共設施和各種管線由所有權人按照協議確定的搬遷期限自行遷移。

征收范圍內的公共花木、綠地應當保留。根據規(guī)劃不能保留的,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應當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向征收實施單位交回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以及調查認定手續(xù)。征收實施單位回收并統一申報辦理注銷與滅籍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后,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經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裁定政府執(zhí)行的,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征收部門自建或者委托建設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其地點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規(guī)劃性質確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舊城區(qū)改建項目為住宅或者兼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就地就近產權調換。建設項目為非住宅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對被征收人實行異地產權調換。

建設項目為分期建設的,先建產權調換房屋,后建其他房屋。對被征收人實施異地產權調換,采購的期房或者現房按照當事人約定和購房協議辦理。

產權調換房屋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技術規(guī)范和強制性標準,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

第三十七條 需要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國有土地出讓時,應當附帶產權調換房屋建設條件。具體條件由征收部門擬定并出具。

第三十八條 征收部門建立房屋征收檔案,并將分戶簽約補償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征收補償結束后,征收部門于3個月內將征收檔案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征收軍事設施、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qū)、宗教場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遼陽縣、燈塔市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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