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廳近日出臺辦法,加強對省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要求民教機構不得向學生下發(fā)錄取通知書,嚴禁組織在校學生在學習期間參與招生工作。
陜西省規(guī)定,實行民教機構辦學許可制度,嚴禁無證辦學。民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校名義,開展辦學活動和其他經營活動。
陜西省教育廳對民教機構招生工作實行備案制度,備案范圍包括招生簡章、在各類媒體刊登的招生廣告和向學生下發(fā)的學習通知書。民教機構不得向學生下發(fā)錄取通知書,應統(tǒng)一下發(fā)學習通知書,通知書內容要符合學校的性質和定位。民教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的收費政策及相關要求,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實行民教機構年度檢查制度,連續(xù)3年檢查不合格整改仍未達標的,終止辦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