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一少年在微信上發(fā)起募捐,聲稱為一財政困難的學校購買教學設備,結果卻將募得的2.62萬元善款用來為自己購買電子產品。15日,該少年被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今年17歲的小向(化名)是溫州人,初中畢業(yè)后沒再上學。據代理律師稱,小向曾是一名熱衷公益事業(yè)的少年。
10月9日至2015年2月26日,小向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消息,聲稱某學校條件困難,需要愛心人士捐款,購買教學設備,并留了自己的聯系方式。這條信息隨后被很多人轉發(fā)。愛心人士章某等人看到后,添加了小向的微信,并通過小向提供的銀行賬戶捐了愛心款。
經法院查明,共有6名愛心人士捐款合計2.62萬元,然而,小向沒將善款捐給學校,而是全部用于個人花銷,給自己買了一部蘋果手機、一臺筆記本電腦和一部數碼相機等物品。2015年3月9日,小向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在案件審理期間,小向的家屬則代為退還了2.62萬元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小向是自首,且家人代為退還全部贓款,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院表示,小向家屬退還的違法所得將全部返還給各被害人。法院同時提醒公眾,對微信朋友圈發(fā)起的募捐要認真核實情況,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