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guī)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1、出生登記。
未滿三周歲的新生嬰兒(非婚生除外)出生登記,憑《出生醫(yī)學證明》自愿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都是高校在校學生集體戶口或現(xiàn)役軍人除外),戶口登記機關憑嬰兒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和父母的戶口簿,在查驗計劃生育手續(xù)后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對無計劃生育手續(xù)或者違法生育的,應當在辦理完戶口登記后,及時通報當?shù)赜嬌块T。
2、死亡登記。
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或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續(xù)和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戶口注銷。
3、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除外)的變更、更正。
由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變更或更正戶口項目的證明材料和居民戶口簿。
4、本區(qū)縣或主城區(qū)內夫妻投靠、父母與子女等直系親屬間相互投靠及因購買商品房、單位分房遷移入城鎮(zhèn)居民戶。(有未滿14周歲的人員遷移的除外)
憑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和房屋產權證明、《居民戶口簿》在遷入地辦理。
5、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和回國(境)恢復戶口。
憑出國定居手續(xù)注銷戶口和回國定居手續(xù)恢復戶口。
6、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轉業(yè)軍人回原籍落戶。
入伍,憑入伍通知書注銷戶口;復員、轉業(yè)軍人回原籍,憑復退、轉業(yè)安置手續(xù)辦理戶口登記。
7、被注銷了戶口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憑相關法律文書、決定或釋放手續(xù)辦理。
8、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yè)落戶。
本著遷移自愿的原則,憑錄取通知書或轉學、退學證明、畢業(yè)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
9、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準,不需要報區(qū)、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審批的。
憑批準手續(xù)、接收單位證明、居民戶口簿辦理。
10、以下申請戶籍制度改革“農轉城”戶口的。
優(yōu)秀農民工,憑《農轉城申請表》、本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優(yōu)秀農民工證書或文件、結婚證及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大中專學生,就地轉戶,憑《農轉城申請表》、本人戶口簿、學校就讀證明辦理。遷入學校集體戶,憑《農轉城申請表》、《重慶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名單表》辦理。
農村籍退役士(官)兵轉戶,憑《農轉城申請表》、本人居民身份證、退役士兵(官)證辦理。
農村五保對象轉戶,憑《農轉城申請表》、本人戶口簿、五保對象證明辦理。
農村居民就近就地轉戶,憑《農轉城申請表》、本人戶口簿辦理。
“三投靠”人員轉戶,憑《農轉城申請表》、本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結婚證及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轉戶,憑《農轉城申請表》、本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二)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并填寫《受理戶口登記回執(zhí)單》或《受理戶口回執(zhí)》;
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1、年滿三周歲的新生嬰兒和非婚生新生嬰兒出生登記;
2、公民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3、國內公民收養(yǎng)子女落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