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定居落戶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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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華僑回國定居落戶 

入戶條件

華僑回國定居,向我駐外使、領館、處提交申請,報公安部審批;個別返回僑居國確有困難的,可向原籍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準決定。

交驗材料

1、海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

2、申請人的護照等身份證件。

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原籍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經(jīng)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準決定并發(fā)給《華僑回國定居證》。

保存材料

1、海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原件;

2、定居人的護照等身份證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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