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xiàn)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x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shù)厥、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jīng)批準的,由公安部發(fā)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jīng)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jīng)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xù)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