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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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

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以下稱“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確保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 省內(nèi)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 ( 班 ) 、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 ( 以下統(tǒng)稱學校 ) 的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條 接送學生車輛管理應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xié)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公安、教育、安監(jiān)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同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四條 接送學生車輛分為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 和非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

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學校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yè)道路客運企業(yè)的客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客車。

五條 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應當噴涂全省統(tǒng)一的外觀標識, 非專用 接送學生車輛應當設置全省統(tǒng)一的標志牌。

接送學生車輛的 外觀標識式樣、標志牌式樣及發(fā)放程序 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六條 接送學生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送學生車輛應是核定載客人數(shù)不少于 人的載客汽車。

(二)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 XX )標準,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三)接送學生車輛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駕乘人員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七條 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送學生車輛的駕駛人應具有相應準駕車型3以上安全駕駛經(jīng)歷。

(二)最近 個記分周期內(nèi)無記滿 分記錄。

(三)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八條 有接送學生任務的學校,應向當?shù)乜h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擬用申請。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的申請后應會同當?shù)毓驳炔块T對擬用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學生接送車輛標志牌發(fā)放工作。

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和注冊登記,并負責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外觀標識的監(jiān)督檢查。

除定期檢驗外,接送學生車輛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

十條 非專用接送學生 車輛應在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分別放置接送學生車輛標志牌。

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 配合學校定期對學生及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非法接送學生車輛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執(zhí)勤中,發(fā)現(xiàn)未噴涂外觀標識或無標志牌的接送學生車輛,應責令其停止運營,并將 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情況通報當?shù)亟逃姓块T及相關學校。

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組)裝車、報廢(或延緩報廢)車、外地機動車接送學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貨運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后三輪摩托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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