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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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一章總則

一條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指導意見的通知》和《aa市城區(q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本辦法所指被征地農民,是指在自治縣境內因政府統(tǒng)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yè)人口。

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農民自愿、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原則。

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協(xié)助組織實施。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體業(yè)務工作。

二章保障對象范圍及申報審批流程

五條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滿周歲,具有自治縣常住戶口;

(二)XX月日以后因被征地家庭所承包的耕地全部喪失或剩余耕地人均在.畝以下(含.畝);

(三)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未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村干部養(yǎng)老保險。

六條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在月日前辦理參保手續(xù),本辦法公布實施后的被征地農民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一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xù),符合條件但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范圍內參保的,視為自動放棄。

七條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應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花名冊并公示,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后,將人員名冊、戶籍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報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審核,最后由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三章繳費標準和待遇支付

八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實行一次性繳納并建立個人賬戶。其基礎標準分為三檔,一檔元,二檔XX元,三檔元。被征地農民在參保時可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標準繳納。

參保時男滿周歲、女滿周歲以上的人員根據(jù)所選擇的繳費檔次和齡段依次遞減繳納金額,具體為:男—歲、女—周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繳納;—周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繳納;—周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繳納;—周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繳納;周歲以上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繳納。

九條鼓勵被征地農民在按本辦法八條規(guī)定的基礎標準參保的前提下,補充繳納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其標準由被征地農民根據(jù)自身承受能力確定,但補充繳納個人賬戶資金累計不得超過元。

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從被征收土地的集體土地補償費中,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給予資金補助。其補助標準為,XX月日至月日以前被征地農民不低于每人元;月日以后被征地農民,不低于一檔基礎標準的%。

村(居)民委員會為被征地農民補助基本生活保障費,應當依照規(guī)定提交村(居)民大會或者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并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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