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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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中國產(chǎn)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適應中國產(chǎn)黨機關(以下簡稱黨的機關)工作的需要,實現(xiàn)黨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制定本條例。
二條 黨的機關的公文,是黨的機關實施領導、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guī)范格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和交流情況的工具。
三條 公文處理是包抓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立卷歸檔在內(nèi)的一系列銜接有序的工作。
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按照行文機關要求和公文處理規(guī)定進行的原則,做到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五條 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
六條 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秘書部門或者配備秘書人員具體負責公文處理工作,并逐步改善辦公手段,努力提高i作效率和質量。秘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工作積極,作風嚴謹,遵守紀律,恪盡職守。
二章公文種類
七條 黨的機關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 用于經(jīng)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二)決定 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四)意見 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五)通知 用于發(fā)布黨內(nèi)法規(guī)、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fā)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同執(zhí)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通報 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七)公報 用于公布發(fā)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報告 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十一)條例 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guī)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guī)章制度。
(十二)規(guī)定 用于對特定范圍內(nèi)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
(十三)函 用于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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