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市局機關經常要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稅務干部協助工作。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臨時借用人員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個月。
二、借用人員手續(xù)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xù):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說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fā)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個月的,在期滿個月后,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xù)。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系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fā)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準,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fā)放:
、借用時間在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元。
、借用時間在個月以上至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元。
、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qū)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fā)放。
、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qū)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jié)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
、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
四、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