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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的管理,保證人才培養(yǎng)和學士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可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為醫(yī)學、教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文學。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成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相關院系(部)應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聯合共同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各院系(部)5至7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任期三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書1人。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對本單位各專業(yè)學士學位申請者的思想政治表現和學業(yè)成績逐一初審,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學士學位授予者推薦名單。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由19-23人組成,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一般任期為三年。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教務處,負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查擬授予學士學位本科畢業(yè)生的基本條件;

(二)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銷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事宜;

(四)學位評定委員會出席會議的人數達到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含),所作出的決議方為有效;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作出上述決定時,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半數(含)以上通過;

(五)根據上級規(guī)定和本校實際情況修訂本《細則》。

第三章 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可申請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學術水平;

(二)學習期間沒有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而被追究相應責任;

(三)在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內,完成本科人才培養(yǎng)方案的各項要求,并取得本專業(yè)規(guī)定的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yè),其課程學習和畢業(yè)設計(畢業(yè)論文或其它畢業(yè)實踐環(huán)節(jié))的考核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專業(yè)的基礎理論、專業(yè)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學習期間沒有學術論文造假、代寫、抄襲、剽竊、購買等學術不端行為;

(五)學習期間沒有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或受處分后期滿,經學校相關部門批準解除處分,表現好,學習成績突出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后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六)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畢業(yè)當年因學分績點沒有達到學校規(guī)定的要求而未能如期取得學士學位證書者,在畢業(yè)后一年內,經本人申請,參加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專業(yè)水平測試,成績合格者可以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yè)生除符合以上條款外,還應在規(guī)定的學制年限內取得山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合格證書。

第四章 授予學士學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申請工作一般在每屆本科生畢業(yè)考試結束后進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于每年6月和12月召開學士學位評定會議。

第九條 各專業(yè)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的授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相關院系(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對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者,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正式推薦,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全體成員半數(含)以上通過并公示無異議者,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確定授予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確定的名單,分別向同意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頒發(fā)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補授學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后,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補授學士學位。補授學士學位的時間為授予學位當年的時間。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學位獲得者名單,并將授予學士學位的人員名單上報省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對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以及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或有舞弊等行為時,可以依據相關規(guī)定撤銷所授學位;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不能補發(fā),學校只出具學士學位授予證明書,學士學位授予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實行,《長治醫(yī)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工作實施細則》(教字〔2012〕第37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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