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對擁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以上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每年征收1%-3%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城鎮(zhèn)化絕不等于房地產化,但城鎮(zhèn)化也離不開房地產業(yè)的支持。要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動城鎮(zhèn)化的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必須立即著手變革現有的房地產制度。鑒于房地產在國民經濟所處的實際地位,其與金融、消費以及數十個關聯產業(yè)密不可分的關系,建議將房地產制度改革置于下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將房產稅作為房地產制度改革的出發(fā)點和核心。
過去20年,我國貨幣超發(fā),卻沒有造成惡性通脹,是因為大部分流動性被房地產市場吸納,并表現為地價和房價近十年的高漲。這一幕未來20年絕不能再重復。只有將囤積在房地產市場的數以萬億計的資金擠壓或解放出來,其他急需資金的產業(yè)和行業(yè)才能獲得發(fā)展的資本,否則,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fā)展方式幾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發(fā)揮這種功效的,唯有在房產保有環(huán)節(jié)征收累進稅率的房產稅。
是時候了,以大無畏的勇氣和自我犧牲精神,堅決推動在全國全面征收累進稅率的房產稅。
一、限購政策退出,代之以稅收手段
1、明確時間表。建議由國務院適時發(fā)布通知,決定以下事項:
(1)12月31日以前,全國所有城鎮(zhèn)都必須將其紙質房產檔案錄入電子信息庫,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統(tǒng);
(2)12月31日以前,全國所有地級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統(tǒng)都必須與住建部聯網,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12月31日以前,全國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統(tǒng)都必須與住建部聯網,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4)1月1日起,全國所有城市(鎮(zhèn))的住宅限購政策停止執(zhí)行;
(5)1月1日起,在全國住房信息已聯網的城市范圍內征收房產稅。1月1日起,建制鎮(zhèn)房產是否征收房產稅,由各地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
國務院通知發(fā)布的時間點,距離1月1日應相隔6個月,以為各地留出一定的準備時間。
2、堅持首套房優(yōu)惠和多套房限貸政策的長期化。建議由國務院發(fā)布通知,決定以下事項:
(1)購買除別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貸款利率一律為基準利率的7折,首付兩成,免收契稅,并建議將該政策載入《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或《住房保障法》,實現首套房優(yōu)惠政策的長期化、法制化;
(2)購買第二套住宅,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發(fā)放購房貸款。
3、對奢侈性住宅征收房產稅。修改1986年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改為《房產稅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實施。修改后的主要內容是:1月1日起,對擁有兩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每年按市場評估價征收1%-3%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論面積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論面積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取消原《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個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的規(guī)定;所有商業(yè)房產,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對殘疾人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可予減免房產稅等)。家庭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產稅。
以上有關1%-3%的房產稅稅率,4%-5%的房產稅稅率,具體標準由各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建部聯合發(fā)布通知,作出如下細化規(guī)定:
1、對奢侈性住宅轉讓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個人所得稅。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出通知,1月1日起,對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轉讓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產的轉讓價減去原購買價),一律按20%的稅率一次性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房產此前已繳交的房產稅,可以抵扣房產轉讓增值收益部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若該房產累計已繳交的房產稅超出此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則該項個人所得稅視為零;對轉讓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宅,按轉讓收入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抵扣方法如上;轉讓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轉讓商業(yè)房產的,按轉讓收入的1%征收個人所得稅,抵扣方法如上。
2、轉讓家庭人均建筑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購房發(fā)票的,稅務機關委托擁有國家一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建立機構名庫隨機抽取),參照有市場成交記錄的同地段同類房屋,或查閱當地住房信息系統(tǒng),對其房產的原購買價進行評估,作為計稅依據。從低收取評估費,但評估費用由賣房人承擔,作為丟失原始購房發(fā)票的懲罰。
3、當地政府每年公布分類住宅的市場指導價(即房產現值),成交價明顯低于市場指導價的,以市場指導價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類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現在執(zhí)行的二手房過戶指導價)。
4、個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須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或企事業(yè)單位的經營性房產(商鋪、寫字樓、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稅務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5、取消現行對轉讓個人住宅征收5.5%營業(yè)稅的規(guī)定。
6、房產所有人(業(yè)主)必須持有以上所有完稅證明,房屋權屬管理部門方可為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
7、各城鎮(zhèn)的房產稅收入和個人轉讓住宅增值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專項用于保障房建設;盈余部分擬用于其他社會保障類支出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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