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現(xiàn)行條例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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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導語: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fā)布,根據(jù)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jù)7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shù)。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chǎn)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chǎn)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yè)、手工業(yè)、建筑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飲食業(yè)、服務業(yè)、修理業(yè)以及其他行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zhí)照,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jīng)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chǎn)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chǎn)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chǎn)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jù)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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