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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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魯政字〔2015〕3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F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6元、14.5元、13元(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見附件)。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3月1日起執(zhí)行,魯政字〔2014〕49號文件同時廢止。

四、各地要加強對《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最低工資標準,讓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公眾廣為了解。要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guī)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附件: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表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哪些行業(yè)?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包括:

1.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

2.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

3.在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guī)定的,人力社保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補發(fā)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額度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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