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qū)、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qū)中的三類地區(qū)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fā)〔1984)14號文件劃定的范圍)的部隊干部,符合隨軍條件,經批準其配偶隨軍來隊后,安排不了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fā)生活困難補助費170元;
(2)凡屬(國發(fā)(1984)14號文件)規(guī)定范圍以外地區(qū)的部隊干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經批準其配偶隨軍后,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fā)生活困難補助費150元。
生活困難補助費從批準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隨干部工資發(fā)放,暫列入生活費決算“福利費”科目報銷,不作為計領其它費用的基數。
(3)有下列情況應停發(fā)其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①安排了工作者,從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轉業(yè)、復員、離休、退休,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犧牲病故后,其配偶從領取遺屬的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當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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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規(guī)定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l)干部犧牲、病故后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后,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住城鎮(zhèn)的未隨軍干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于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干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干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干部家屬是城鎮(zhèn)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tǒng)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zhèn),對自愿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干部家屬,應給予優(yōu)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干部,批準離休后,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干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的家屬住房,由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并由所在單位優(yōu)先解決住房,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住房,住城鎮(zhèn)的計入家庭分房人口,住農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編職工家屬住房與軍官一樣,納入計劃,由軍隊負責解決。制定《退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退休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住房面積標準安置住房。轉業(yè)軍官家屬住房列入國家計劃,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準解決住房。退役義務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解決住房。隨軍遺屬住房由軍隊移交政府安置解決。
國家應該每年將轉業(yè)干部和未隨軍干部家屬住房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列入各城鎮(zhèn)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fā)建設。對他們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整治駐艱苦地區(qū)部隊的干部家屬住房。對數量不夠的安排添建;質量太差的進行翻建;主體結構尚好但住用條件差的,進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應設施、設備;在內地城市建立師團干部家屬生活基地;選擇離艱苦地區(qū)不遠、條件又比較好的大中城市;把營以下干部家屬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