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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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出臺實施,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細則2017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xù)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后留存。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辦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實現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統一規(guī)范的工傷保險信息處理系統。

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yè)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設區(qū)的市本級、縣(市)分別統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qū)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帳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guī)定在基金中提取。 儲備金用于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qū)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或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guī)定時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交有關證據材料。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無正當理由在限期內不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以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 終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終止工傷認定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對列入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斓膶<遥瑢嵭衅赣弥。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

延伸閱讀:江蘇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yè)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yè)風險類別。

2、根據不同行業(yè)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yè)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yè),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yè),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yè)。三類行業(yè)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3、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y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yè)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yè)工傷保險類別。

4、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yè)的,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yè)的,費率實行浮動。

溫馨提示:

1、工傷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2、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職業(yè)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

3、具體的分類及繳納費率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江蘇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的定義

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般是指指用人單位為本單位所雇傭的職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

社會保險繳費公式

社會保險繳費=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社保繳費例子

若2013年度“月平工資”是4665元,如果你(假設你的單位在市區(qū))的月工資超過了46653=13995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13995元;如果你的月工資低于466560%=2799元,則你的社保繳納基數是2799元。要是你的月工資在2799元至13995元之間,那繳費基數就是你的月工資。

溫馨提示:

1、具體的詳細內容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2、當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基數;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3、繳費基數中的工資總額應該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本單位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的加和。工資總額一般來說不是針對某一個職工所說的,而是對用人單位所雇傭的所有職工所說的。

4、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合同勞動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各個工種、各個崗位的所有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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