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1.醫(yī)療費
(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大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
1.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3.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大同交通事故殘疾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
(1)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