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享受工傷保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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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zhì)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許多明確規(guī)定,一些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采取“沾邊就賴”的方法,想爭取工傷保險待遇,加重了工傷保險部門的負擔,也影響了職場的正常工作秩序,應當引起關注。

不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不應申報工傷

【案例】某工廠上了一條新的生產(chǎn)線,一線工人重組,大批工人下崗。因為安置工作跟不上,下崗工人張某有了過激想法,一天夜間潛入讓自己下崗的“罪魁禍首”廠長于某家中,將于的夫人殺害。事后于所在工廠,以“因工作的原因”,為在家從事家務,在工廠干過幾天“清潔工”的非本廠員工的于的夫人申報,并做有關部門的工作,為其認定工傷。同時打算以“家屬工的名義”為于廠長的夫人補繳工傷保險費,爭取工傷待遇。

【說法】《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前提是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chǎn)生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關鍵是勞動。于的夫人死亡雖與于某的“工作有關”,即或可以靠上“工作原因”,因于某的夫人不是于單位的員工,與于某的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于某的單位也不應為她申報工傷,有關部門不應給予工傷認定。

超過時間規(guī)定

不得享受相關待遇

【案例】老工人錢某患有心腦血管疾病,不時頭痛胸悶,可他一直堅持工作。一日,他頭痛難忍,暈倒在機床旁。醫(yī)生診斷其腦出血,住院搶救三天后死亡。考慮錢某是老工人,多年來為工廠兢兢業(yè)業(yè)地工作,為廠里的發(fā)展沒少出力,且其家庭生活困難,而認定工傷可以多得些錢,工廠領導決定給其申報工傷?勺罱K相關部門沒有予以工傷認定。

【說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錢某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可卻是在搶救72小時后死亡,超過了時間規(guī)定,因此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非因工作原因致傷

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一建筑工地為了趕工期,工人們中午在工地就地吃飯休息。食堂離工地較遠,一筐饅頭送到的時候,上面的往往已經(jīng)涼了,大伙兒都想吃下面的熱饅頭,吃飯時常出現(xiàn)你爭我搶的現(xiàn)象。一日,為了爭奪熱饅頭,工人王某與何某發(fā)生口角,進而用磚頭、木棒互毆,致傷。事后用人單位根據(jù)受傷工人本人和家屬的要求為其提出了工傷申請,并托人請有關部門接受申請。

【說法】王、何受傷,既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王、何所受傷害,因爭熱饅頭互毆所致。損害雖然發(fā)生在工地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但非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將這類違法的工作時間斗毆致傷認定為工傷,是對“工傷”的褻瀆。

度假時受傷

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某大型企業(yè)組織馮某等二十名工人去度假村療養(yǎng),馮某在賓館陽臺打電話時不小心從樓上滑下摔傷致殘。企業(yè)根據(jù)其家屬的請求以馮某外出療養(yǎng)是單位組織為由,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工傷申請,并一再跑有關部門要求予以工傷認定。

【說法】馮某外出療養(yǎng)是單位組織的,可這是一種福利待遇,形同帶薪休假。期間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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