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招生簡章,招生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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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為了規(guī)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正常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執(zhí)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哈爾濱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國標碼:14425

第四條 學校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香東街37號

第五條 學校簡介:哈爾濱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始建于1952年,至今已有62年辦學歷史。2012年經省政府批準升格為高等師范專科學校。在校生近5200人。

學校位于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校園占地面積27萬平方米,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校內建有演藝中心、圖書館、體育場館和實驗實訓樓等教學場館。學校擁有計算機900余臺,數碼鋼琴300臺,立式鋼琴250臺,揚琴、古箏、管樂等中西器樂數百件,藏書32萬余冊。儀器設備水平與藏書量均居于省內同類院校前列。學校設置學前教育、音樂教育、英語教育、空中乘務四個專業(yè)。是黑龍江省學前教育人才培養(yǎng)研究基地、黑龍江省幼兒教師資格認證培訓基地、哈爾濱市幼兒園教師繼續(xù)教育基地、哈爾濱市幼兒園園長、教師培訓基地。

第六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協調處理招生日常事務。其職責是:

1.執(zhí)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及有關。ㄗ灾螀^(qū)、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

2.制訂學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學校情況和錄取規(guī)則,不做誤導考生和家長的宣傳和承諾。

4.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專業(yè)招生計劃,錄取考生。

5.對錄取新生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錄取資格復查。

第四章 招生條件

第九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及考生所在省、市招生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學校2015年招生范圍:黑龍江省

第五章 錄取規(guī)則

第十一條 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取。

第十二條 依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政策,對符合加分、降分條件的投檔考生按此政策的具體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身體限報條件執(zhí)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yōu)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根據考生總分進行排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檢索投檔(按照志愿順序),由院校擇優(yōu)錄取。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yè)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2015年黑龍江省內招收專業(yè):學前教育、英語教育、音樂教育、空中乘務

第十六條 關于省內藝術類考生錄取規(guī)定:

音樂教育專業(yè):文理兼招,專業(yè)課使用黑龍江省統考成績(聲樂,器樂:鍵盤、西洋管弦,民族管弦:古箏、二胡、琵琶,音樂學均可)?忌鷮I(yè)課(術科)成績需達到黑龍江省招生辦劃定的藝術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yōu)錄取。

第十七條 關于省內空中乘務專業(yè)考生錄取規(guī)定:此專業(yè)男女生不限?忌仨毻ㄟ^我校面試,取得面試合格證。未取得此專業(yè)面試合格證的投檔考生,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財政廳下發(fā)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yè)要求,由哈爾濱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頒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二十一條 全日制學生可享受國家獎學金、助學金。貧困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專業(yè)介紹等詳細信息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網址:http://www.hayouzhuan.com

招生網站:http://zs.hayouzhuan.com

招生咨詢電話: 0451-87900509、86371767、18946052804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起草,經校長辦公會通過后頒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改。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校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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