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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席上,多名上訴人垂下了頭 本報記者宋飛鴻攝 |
去年底,榆林中院一審判李飛有期徒刑19年,團伙其他19人也分別獲刑。昨日,省高院終審駁回李飛等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被稱為榆林“涉黑第一案”的該案塵埃落定。
組成團伙自定“家法”
榆林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06年1月,李飛因敲詐勒索被勞教釋放,后與同案勞教釋放人員李耀陽常在一起賭博。2007年至2009年,李飛為了形成一定的勢力,與李耀陽先后拉攏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李寧寧、任永紅等人多次進行賭博、“放板”(即放高利貸)、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李飛為首,以李耀陽、李寧寧、任永紅等為骨干成員,高建、馮東等參加的成員達二十人的違法犯罪組織。
2008年3月,李飛為了加強對組織成員的管理,糾集成員在榆陽區(qū)一“山莊”開會,并規(guī)定了該組織成員的地位:李飛為大哥,其他成員相互稱姓名,排名靠后的聽排名靠前的指揮;要求組織成員平時不該問的不問,手機24小時開機,保證隨叫隨到;還要求組織成員不能吸毒、販毒,不能盜竊、搶劫,違反者輕則家法處置(打、罵),重則開除出組織。
砸賭場強行收保護費
倚仗其組織的勢力,李飛在榆林市榆陽區(qū)、佳縣等地多次與他人共同聚眾賭博,安排其組織成員在賭場“衛(wèi)胡”(即維護賭場秩序和安全)、“放板”、“打貫”(即組織賭博人員抽取參與賭博人員一定數(shù)額的賭資);還召集組織成員持砍刀、鋼管到佳縣他人組織的賭場砸場子,砍傷、打傷多人,強行收取保護費6萬余元,控制佳縣地下賭場一個多月。非法獲利由李飛保管和支配,用于賭博放貸、購買作案工具、車輛,成員的飲食起居、生活費等。這伙人作案前統(tǒng)一安排分工,統(tǒng)一發(fā)放作案工具,統(tǒng)一戴面罩和手套進行有組織的暴力犯罪。
自2007年以來,以李飛為首的犯罪組織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在榆林市榆陽區(qū)、佳縣等地,實施賭博、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多種違法犯罪行為,致3人重傷,5人輕傷,2人輕微傷,敲詐勒索6萬余元。2009年10月,李飛等人被榆林警方抓獲,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團伙被一舉搗毀。去年12月,榆林中院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李飛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2萬元;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以及1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后,李飛、李耀陽等被告人提起上訴,認為量刑過重。
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昨日上午,省高院二審認定,李飛組織、領(lǐng)導(dǎo)、指揮李耀陽、李寧寧、任永紅、薛繼偉等人,依靠暴力、脅迫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dāng)?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并對佳縣的地下賭場形成非法控制,在當(dāng)?shù)卦斐闪酥卮笥绊憽?br style="color:#333333;font-family:宋體, simsun, sans-serif, arial;font-size:14.44444465637207px;line-height:23.99305534362793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 />
李飛組織、領(lǐng)導(dǎo)的犯罪集團已發(fā)展成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李飛的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應(yīng)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dān)責(zé)任。
省高院認為,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