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需經(jīng)過以下程序:
(一)申請
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的,向女方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提出申請;夫妻一方為本市戶籍、一方為外省市戶籍的,向本市一方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需填寫《天津市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需要進行殘疾醫(yī)學鑒定的填寫《天津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申請表》或《天津市傷殘成人醫(yī)學鑒定申請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與申請條款對應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受理時出具書面憑證。
(二)出證
申請人為本市戶籍的由其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通過村(居)委會)負責按審批事項要求出具與申請條款對應的《天津市申請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有關證明》,工作單位的確定以當事人人事檔案所在地為準(含勞動力市場、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勞動服務公司等)。申請人為外省市戶籍的由其戶籍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按審批事項要求出具與申請條款對應的《天津市申請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有關證明》。
(三)初審
接到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于8個工作日內(nèi)(需要病殘鑒定的除外)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四)擬批
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據(j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nèi)(需要病殘鑒定的時間不計算在內(nèi))作出擬批準決定。1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五)公示
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將擬批準結果在當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個工作日(城市地區(qū)的公示地點在夫妻雙方所在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視情況掌握),無群眾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審批手續(xù)。
(六)發(fā)證
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當事人批準生育后,自批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向申請人發(fā)放《天津市政策內(nèi)二孩審批證明》(以下簡稱《二孩審批證明》)。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填發(fā)《不予批準生育通知書》;在《不予批準生育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申請人發(fā)放《二孩審批證明》的同時,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收回《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已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從發(fā)放《二孩審批證明》之月起停發(fā)當事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此前已經(jīng)享受的不再退還。
(七)換證
當事人持有《二孩審批證明》后,可在計劃生育部門的幫助下終止避孕措施,并接受計劃生育部門的優(yōu)生指導與孕情監(jiān)測。懷孕后持《二孩審批證明》到原申報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換取《二孩生育服務證》,無故終止妊娠的,《二孩審批證明》作廢。
(八)退證
對已領取《二孩審批證明》后決定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退證手續(xù)。退證后可重新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重新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繼續(xù)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在領取《二孩審批證明》期間停發(fā)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予補發(fā)。
二、 申請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依據(jù)申請條款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獨生子女方工作單位出具的與申請人實際情況相對應的《天津市申請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有關證明》;
2、屬于被送養(yǎng)的獨養(yǎng)子女需有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yǎng)子女證》;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銷戶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三、申請人因特殊原因在出具某些證明材料方面確有困難的,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可由當事人提供聲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進行書面承諾。
四、本辦法從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下發(fā)的《天津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